記者陳弘逸/苗栗報導
騎士被開闖紅燈、駕照註銷而仍駕車等兩項違規罰單,共2萬5800元罰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查出執法程序有違誤,撤銷罰單。(示意圖/資料照)苗栗古姓男子去年遭員警追逐、盤查,事後被開闖紅燈、駕照註銷而仍駕車等兩項違規罰單,共2萬5800元罰鍰;事後古男檢視採證影像都沒有違規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相關證據,發現當時員警攔檢原因是「轉彎沒有打方向燈」,並無告知「紅燈迴轉」違規,卻予以製單舉發,因此認定執法程序有違誤,程序也有不合,審理後,認定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指出,古男2024年6月23日上午6時54分許,騎機車行經苗栗市中山路與民生街交岔路口,遭執勤員警認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予以攔檢。
員警依職權舉,事後又發現古男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有「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違規;就闖紅燈部分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就駕照註銷而仍駕車則裁處原告罰鍰2萬4000元,駕駛執照扣繳。
對此,古男認為,當時並沒有騎機車到該路口,也沒被警方攔停,且檢視採證影像都沒有違規行為,且當時員警衝進屋內強押搜身,要求交出違禁品,當下也未出示警察身分還要他自己去查,沒有告知違規事實,沒當場舉發,警察離譜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因影像模糊,並無法得知古男騎乘機車在該處停等紅燈,另以GOOGLE地圖比對現場實際距離,員警當時與路口相距有87.22公尺,路口至少5部機車在停等紅燈,並無法清楚辨識有機車違規闖越紅燈。
此外,員警追緝過程,穿越數條狹小巷道,經過人潮頗多的市場小集,多次不見對方動向,直到進入民宅執行取締任務;當時警方第一句話是質疑為何逃跑,然後質問「帶什麼違禁品」,並未指稱原告交通違規。
當時員警攔檢原因是「轉彎沒有打方向燈」,並無告知「紅燈迴轉」違規,卻予以製單舉發,因此認定執法程序有違誤,程序也有不合,審理後,認定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