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翎瑄/台中報導
台中地院驚見中國律師。(圖/資料照)台中地方法院昨(13)日審理一起台商與中國公司的一起民事案件時,竟在庭上出現中國籍劉姓律師,引發熱議。而當時,劉律還拿出委任狀,向法官聲稱是被告的「法務人員」,當場被告訴人的台灣律師蔡昆洲戳破,提出反對。但劉卻反駁「法律又沒禁止」,事件驚曝光後引發軒然大波。台中地方法院今(14)日發出聲明表示,該位中國籍律師未提出是被告奧地利公司的「法務人員」證明,因此法官未許可劉男擔任訴訟代理人。而移民署則表示,劉男檢附台中地院民事法庭通知書等文件,申請來台進行民事訴訟,此通知書註明其為被告訴訟代理人。
台中地院強調,此案件為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劉榮芳為訴訟代理人,劉並於台中地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亦即今年8月13日開庭時,表明是以受僱於被告之法務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劉無台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法官陳冠霖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蔡昆洲律師)提出質疑之事項,命劉榮芳補正資料,昨日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
台中地院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如不具律師資格之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亦例外可受任為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對此移民署回應,此名中國律師有檢附台中地院民事法庭通知書等文件,申請來台進行民事訴訟,此通知書註明其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並指出,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台灣地區進行訴訟,得申請進入台灣。
移民署強調,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送件須知,停留期限來台進行刑事案件或民事訴訟,核給停留期間15天,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來台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