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唐家興報導

▲女子深夜寂寞找人陪,沒想到演變成性侵事件。(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場源自交友軟體的會面,最終演變為強制性交刑事案件。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件性侵案,判處36歲吳姓男子3年6月有期徒刑,罪名為強制性交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事件發生於2021年11月。當晚,女方因心情低落,在深夜主動聯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的吳男,邀請他前往新北住處聊天並看她飼養的寵物犬。吳男隨即前往,於凌晨1時許抵達。
雙方短暫交談後,女方表示欲就寢,並允許吳男留宿同床。當吳男詢問能否脫去長褲睡覺時,女方亦未表示反對。吳男誤以為這代表進一步親密行為的默許,遂僅著內褲上床,並對女方展開撫摸與性侵行為。
女方在過程中多次明確表達拒絕,包括以言語阻止與雙手推拒,表明「不要碰我」;但吳男未停止行為。女方指出,在對方壓制下難以反抗,最終選擇放棄掙扎,以求儘快結束事件。事後吳男離開住處。
案發後雙方未再聯絡。直至2024年,女方於一次與友人傾訴遭遇另一名男網友意圖性侵時,舊事浮現,遂決定提起刑事訴訟。
應訊時,吳男否認性侵指控,聲稱過程為雙方「自然發展」,雖然感覺女方並不熱情,但認為並未違反其意願。他並辯稱,女方讓異性過夜、穿著寬大襯衫且同意他脫褲子睡,顯示某種程度的接受。
然而,法院審酌雙方供詞後認為,女方雖容許吳男脫去長褲,但未曾同意發生性行為。判決指出,女方當下的反應,包括口頭拒絕說「不要碰我」與肢體抗拒,足以顯示其意願遭違背。即使中途行為曾短暫中止,女方未選擇逃離或呼救,亦不能據此合理推斷其同意。
法官強調,穿著或邀請異性過夜,不能作為同意性行為的依據,尤以本案中女方已明確表達拒絕「不要碰我」。吳男知情仍未停止行為,構成強制性交。法院另指出,事發後女方情緒嚴重受創,導致憂鬱症復發並就醫,吳男則始終未認罪或與被害人和解。
基於以上事證,法院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年6月,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