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性工作者若在台灣從事賣淫,將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一千五百元罰鍰。一名潘姓女子日前被指控在賓館賣淫,她收下林男給的五百元,警方認定其違反《社維法》,但她認為兩人僅隔著衣褲相互撫摸,並未有性交行為,因此潘女拿罰單向法院聲明異議。

▲有些女子會提供一些性服務。(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路透社/達志影像)
警方指出,潘女在五月六日於中正紀念堂附近的旅館和林姓男子性交易,潘女確實收下林男的五百元,因此以《社維法》裁罰她一千五百元罰鍰。林男證稱,兩人進房後,也曾表示自己性功能障礙,潘女只有隔著衣褲來回撫摸,並沒有「其它的服務」。
法官調查後認為無法證明兩人之間曾約定性交易,不能憑藉林男給予潘女錢,就認為他們曾在房間性交易,因此裁定警方舉證不夠詳盡,撤銷潘女處分,警方也不得抗告。
https://www.facebook.com/set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