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曾在雲林縣某平交道附近擺攤的50多歲詹姓菜販,5年前僱用一名經濟不佳的婦人到攤位上幫忙,當時婦人為了照顧年僅11、12歲的女兒,因此常帶著女兒上工,卻引發詹男色心,常藉故將婦人支開,對小女孩掀衣舔胸還指姦。婦人得知後,更因為迷信怕被詹男「下符咒」不敢報案,直到少女老師發現才通報警方。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今(21)日駁回上訴,將詹男判刑10年定讞。

▲詹姓菜販4、5年前在雲林、南投一帶擺攤賣菜。(示意圖/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2013年9月的某日,詹男見當時升上國中的少女年幼可欺,竟趁人潮稀少且少女母親不注意時,拉少女坐上自己大腿,從背後環抱,隔著衣服戳揉、撫摸少女的胸、腹部,就算少女用力掙扎仍不罷手;2013年底至2014年7月間的某日,詹男將攤位從雲林縣移至南投縣後,因少女沒人顧,少女母親仍將女兒帶著去工作,詹男藉故支開少女母親買菸後,先給少女100元,就拉著她到攤位後方廁所,將手伸入少女衣服內摸胸,繼而掀衣舔胸,又將手伸進少女內褲內指侵,少女因為懼怕不敢反抗,讓詹男猥褻性侵得逞。
自此之後,少女每次要去菜攤都會哭訴「不要去、不想去」,婦人知情後卻因家中經濟不佳,仍繼續替詹男工作,又深信詹男會用「符咒」控制他們全家雞犬不寧而不敢聲張。直到少女的國中輔導老師發現,少女的精神狀況有異,追查後案件才爆發。
台南高分院依據少女證述「詹男把他的2隻『噁心的』手放在我的胸部面前」,足見少女對詹男的行為甚感嫌惡,認定詹男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違反意願性交罪,審酌詹男為逞性慾、恃強凌弱、惡性非輕,但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賠償66萬元,稍窺悔意,衡量以後將詹男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被害少女親筆寫下「他把他的2隻『噁心的』手放在我的胸部面前」,指控詹男對她猥褻、性侵。(示意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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