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桃園市1名潘姓富商,3年多前往1家情人雅座喝酒時,結識女大生小燕(化名),隨即展開熱烈追求,兩人交往不過1年,潘男就在她身上花費82萬餘元,其中包含生活費、學費、手機、筆電及植牙等費用,雙方在2年前分手,由於當初潘男曾要求小燕不能再到酒店工作,但對方並未遵守諾言,他認為這筆錢是有條件贈與,遂決定打官司討回82萬餘元。
小燕應訊時表示,當時潘男希望她離職,並表示會負擔一切開支,但潘男並未說明任何條件,後來她真的辭掉酒店工作,沒有繼續坐檯賺錢,兩人也交往了1年,這段期間兩人常在深夜約會,潘男曾到她的住處過夜,她也去潘家見過對方母親,她因為潘男很小氣、管太多及不適合等理由,才決定與對方分開,她與潘男確實是男女朋友關係,對方是無條件贈與,因此她主張免還。
法官清查後發現,雙方交往期間,曾密集通聯表達關心,兩人應屬男女朋友關係,然而情侶相處時衍生的必要費用,假如金額並未超過相當範圍,仍算是正常生活支出,亦屬感情交往常態,潘男一年付出82萬餘元,其中包括租金、生活費及醫藥費等開銷,並非太高或離譜的金額,而且潘男無法舉證當初給錢有附帶條件,因此判女方免還。

▲潘男與女大生分手後索討82萬餘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