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梅分局警員葉驥,於103年2月16日執巡邏勤務時,接獲通報追捕羅姓通緝犯,羅男開車企圖逃逸,葉認為恐遭衝撞,右手持槍對空鳴槍示警,再對羅男連開3槍,羅男因左腿動脈破裂出血不治,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葉6月徒刑定讞。死者家屬請求國賠,桃園地院認為,用槍方式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判國賠87萬5千元,可上訴。

▲警員葉驥開槍擊斃通緝犯,遭判刑6月,國賠87萬5千元。(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為,羅姓男子只是想倒車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警無立即危險,其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死者家屬請求國賠,桃園地院以羅姓通緝犯以順時針方向倒車拒捕,目的是繞過葉姓警員逃走,非故意衝撞,沒必要立即開槍打人,認為葉警執法過當,判賠87萬5千元。

▲桃園地院。(圖/翻攝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