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高工生與未滿16歲的國中女學生交往,並發生2次性行為,遭檢方依觸犯與未滿16歲幼女性交罪起訴起訴。但一審法官認定,由於女方故意隱瞞年齡,依陳男辯詞,當時確實不知對方未滿16歲,因此判陳男無罪。

▲台南一名國中少女隱瞞年紀與高工生發生性行為。(圖/示意圖/資料照)
檢方指出,兩人去年(民國105年)2月在某國小的女廁內進行性行為,同月28日又相約開房間,由於國中女學生是7月生,當時還未滿16歲,因此依與未滿16歲幼女性交罪起訴陳男。
不過陳男表示,當初認識時,女方沒有向他坦承實際年齡,還騙他「就讀高工一年級、16歲了」。對此,國中女生坦言,與陳男剛認識時是有說過她讀高一,但忘了是否有告知男方有關她的年紀。
法官調查兩人手機的對話紀錄,女學生當時跟陳男表示,「對不起,我要跟你分手了,因為國中的男生已經早就喜歡我了,我要跟你分手了」、「我跟國中男生做過了,他對我很好,他也是16」、「你不用擔心我,16跟16剛剛好啊」。
法官認為,2人交往、發生性關係時,女方明確告訴對方她是高一,陳男主觀上無法預見女友未滿16歲,且無主觀犯意,不能認定是蓄意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因次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