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彭淇昀報導
隔熱紙貼太黑被誤會?新北市一名駕駛小毅(化名)晚間在停等紅燈時遭警員發現手持行動電話,涉嫌妨礙駕駛安全,依法被開罰3000元,但小毅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違規,因此撤銷原處分,並判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應返還駕駛已繳納的3000元罰鍰。
小毅在停等紅燈時,疑因隔熱紙太黑,被警員誤判開了一張開車持手機的罰單,不過最後被法官撤銷處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毅於2023年2月9日晚間開車出門,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認定有「汽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妨礙駕駛安全」的違規行為(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遂依法裁處3000元罰鍰。
不過小毅對此處罰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車輛內部設有多項發光之裝置,包括中央控制台、儀錶板,以及放置於手機支架上的手機,且事發時間為晚間9時許,加上全車貼有低透視度隔熱紙,員警在此種客觀因素下,僅以目視方式發現車內有發光物體,就認定他「手持使用行動電話」。
小毅表示,舉發員警的說詞前後矛盾不一,有可能因工作獎懲等考核未落實執法程序,亦有可能誤判有違規行為,因此要求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證明其違規行為。
不過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強調,當時警員目擊小毅在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講電話,才示意攔停路旁停靠,並確信小毅手持行動電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警員雖稱目睹小毅左手持手機、右手握方向盤,且印象深刻,但卻無法明確說明小毅「使用手機」的具體方式,例如是否為「撥接、通話、數據傳輸、收發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顯示影音或圖片、拍錄圖像或影像、連線社群媒體或其他平台服務、執行應用程式」等;警員僅回覆「不記得」。
根據法官指出,警員不能僅憑小毅「手持手機」的事實,就認定其「使用行動電話或類似裝置」妨礙駕駛安全。由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亦未能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違規,最終,法官撤銷原處分,判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應返還小毅已繳納的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