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美儀/台北報導

▲教育部預告增訂身心調適假,教師每學年可請3天。(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身心調適假是近年來不斷討論的話題,教育部12日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並增訂身心調適假,教師每學年可請3天,但得併入事假計算;若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天,超過部分將按日扣除薪資。
總統賴清德於去年11月主持「總統府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會議指示,心理健康是實現健康台灣的重要基石,在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上,政府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銓敘部於日前完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可請3天,納入現行支薪7天事假中,不須檢附證明,機關不可拒絕,也不得影響考績。
教育部12日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表示這次修正條文是因應總統政策指示,為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及初任並兼任行政職務者核給休假規定,對教師權益影響重大,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縮短草案預告期為7日。
教育部修正條文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可給予教師3天,且可併入「事假」計算。若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天,超過部分將按日扣除薪資;如因此需聘請代理教師,相關費用由學校負擔。
另外,修正條文將病假期滿後經學校核准延長的病假稱為「延長病假」,與每學年28天的病假額度區分。教育部指出,教師經核准後可請延長病假,但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若教師銷假後在職滿1年以上,延長病假可重新計算起算日。教師如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達規定期限仍無法銷假,學校應依法辦理留職停薪、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