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花蓮報導

▲男子傳猥褻照片給少女,聊天開啟「閱後即焚」模式,因未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獲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花蓮縣徐姓男子去年,用IG傳送猥褻照片給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事後挨告,涉犯散布猥褻物品罪遭起訴;徐男主張,照片就是要給女方看,沒有要散布給其他人;法官勘驗相關證據,當時對話開啟「閱後即焚」模式,對方一經點擊閱覽後,系統旋即刪除對話內容,而無從再度閱覽照片內容,確實沒有給其他人觀覽的意思,無其他證據,證明有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犯行,因此,審理後,諭知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2024年10月4日晚間11時45分起,在花蓮縣某小吃部,用IG聯繫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並傳送男女性交、裸露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並要求對方,「想辦法出來,不然我再傳一次哦,妳這小嫩嫩」、「妳也有吃過齁」等言詞騷擾女方。
因徐男行為,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遭依法移送,並被檢方起訴。
徐男辯稱,傳送這些照片的目的是為了要給小花看,沒有要散布給其他人看的意思,且認為她的IG帳號應該是本人所使用。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確認徐男傳送的影像,屬猥褻影像無疑;不過當時男方使用IG聊天室「閱後即焚」模式,小花一經點擊閱覽後,系統旋即刪除對話內容,而無從再度閱覽照片內容,確實沒有給其他人觀覽的意思。
客觀上,難認徐男有何傳送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接收、觀覽之散布行為,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有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犯行,審理後,諭知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