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縣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擔任鄉長期間透過工程收受賄賂、索賄一審遭判判20年有期徒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圖/資料照)
屏東縣前竹田鄉長傅民雄遭查出10年前,擔任鄉長期間,透過多項工程,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索賄;犯罪所得約85萬2000元;此案,偵審期間,他都否認犯行,昨天(7月31日)一審判決出爐,法院將他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20年有期徒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屏東縣前竹田鄉長傅民雄任內於2015年起,利用辦理多項工程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分別在「竹田國小工程」、「圓通寺工程」及「竹田納骨堂統包工程」等工程案,收受25萬元、16萬6000元、10萬元及33萬6000元;累計犯罪所得約85萬2000元。
偵審期間,傅民雄都否認犯行,更供稱不知涉案得標、辦理工程的廠商及業者行賄,也沒收取回扣及未索賄;但說詞未獲採信。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於昨天(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宣判,傅民雄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共2罪;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罰金2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8年。
此外,法院認定,傅民雄等人所收取回扣、收受賄賂部分,獲有犯罪所得,均依法宣告沒收、追徵。關於此案,傅民雄表示不服,將會提起上訴,持續捍衛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