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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讀國中遭多次猥褻…上大學揭不堪回憶!狼師交自首書、認罪賠40萬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某國中男老師猥褻女學生長達6年,受害少女上大學才揭露此事,狼師賠償40萬達成和解。(示意圖/pixabay)

▲台南某國中男老師猥褻女學生長達6年,受害少女上大學才揭露此事,狼師賠償40萬達成和解。(示意圖/pixabay)

台南市郭姓男子為某國中自然科老師,5年前趁輔導機會在校園內猥褻女學生小花(化名),當上總務主任後,仍持續對女學生伸狼爪;直到女方成年上大學,經學校輔導室諮商後,此事,才因此曝光;郭男也遞交自首書認罪,並賠償40萬元達成調解,獲判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於2017年至2020年間,在台南市某國中任教,也是女學生小花(化名)的自然科教師,2020年間老師趁輔導機會,在輔導室團體諮商室內,觸摸胸部、屁股、親吻等猥褻動作共6次。

郭男甚至在猥褻過程中,架設行車紀錄器,試圖竊錄小花撩起衣服,裸露胸部的性影像,但拍攝未果;老師升遷成為總務主任後,又跟她改為總務科儲藏室內,做出猥褻行為。

此案,直到小花2024年4月升上大學後,經輔導室諮商,此事才因此曝光;郭男也於同年5月8日向地檢署遞交自首書,自願接受裁判;並由該校報警處理。

法官審酌,郭男無前科,坦承犯行,以40萬元,達成調解,獲受害少女給予緩刑之機會,堪認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審理後,將郭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8罪,各處2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又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此外,已給付20萬元調解金,餘款約定自今年7月起,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直到全部清償完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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