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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君瑋在臉書上表示,「土城姐妹被殺害的慘劇,法律上有3點應該檢討。」
1.被害人已經拿到保護令,向警方報案,警方缺乏危機意識,沒有第一時間實施保護,發生遺憾。
2.法律制度「預防性羈押」。預防性羈押,是指在起訴和審判前,為防止被告再犯罪而先行監禁的做法。刑事訴訟法101-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兇嫌之前被下了保護令,理由是家暴犯罪,若再次因為家暴而被報警,顯然觸犯了「違反保護令罪」,此時就有預防性羈押必要性,以避免發生遺憾。

▲新北市土城謝男駕駛白色轎車,高速衝撞妻子、小姨子騎乘的機車,在持刀下車當街砍殺。(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3.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指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裁定(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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