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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城無障礙廁所淪砲房!男大生爽啪國二女1條件免囚…分期要賠100個月

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郭姓男大生跟未滿14歲的女網友交往4度發生性行為,事後挨告以50萬達成和解,並分期每月給付5000元賠償。(示意圖/Pixabay)

▲郭姓男大生跟未滿14歲的女網友交往4度發生性行為,事後挨告以50萬達成和解,並分期每月給付5000元賠償。(示意圖/Pixabay)

新北市郭姓男大生2年前跟未滿14歲的女網友小花(化名)交往,兩人3度到新北市知名影城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行為,還曾到旅社開房;事後挨告,他跟女方家人以50萬達成和解,並分期每月給付5000元賠償,法官判郭男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須依約賠償,應參加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沒收扣案iPhone 14 Pro、Vivo Y76 5G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男大生2023年2月跟未滿14歲的女網友小花(化名)交往,兩人交往期間,偷嚐禁果3度跑到新北市知名影城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行為,還有一次到旅社開房,事後被女方家人得知,氣到報警提告。

偵查期間,郭男否認犯行,還說女方告訴她已滿14歲,只知讀國二,並沒說出他的生日月份,並不構成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不過小花證稱,曾跟郭男口頭上提及,已是13歲,也跟對方提過生日。因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矛盾歧異之處,因此未採信郭男辯詞。

法官考量,郭男年紀尚輕,仍在大學就學中,無前科,坦承客觀事實,也跟小花及他的家人以50萬元達成調解,並分期每月給付5000元賠償,已盡力彌補所受損害,甚有悔意,信無再犯之虞。

法官審理後,將郭男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須依約賠償,應參加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沒收扣案iPhone 14 Pro、Vivo Y76 5G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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