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李姓女駕駛去年在國道變換車道,遭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吃上3000元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桃園李姓女駕駛去年在國道變換車道,遭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吃上3000元罰單,他認為遭惡意檢舉,且檢舉畫面被刻意變造,主張裁決明顯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勘驗相關證據,發現行車紀錄器錄影密集、連續擷取畫面完整,且李女變換車道時,達3秒未再打燈,明顯違規,因此訴請撤銷被駁回,她還需負擔300元訴訟費。
判決指出,李女2024年8月16日8時,開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內壢入口匝道處時,從外側車道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未全程使用左方向燈,遭民眾檢附行車紀錄器錄影資料提出檢舉。
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證屬實,認其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事實,依法罰鍰3000元;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女主張,他明明有使用方向燈,但對方刻意截取燈滅時間點,屬惡意檢舉,還說未切入車道時,已起亮方向燈,認為檢舉單是刻意變造,裁決明顯違法。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據採證影片,揭露案發當時,李女打方向燈閃爍時間為08:00:13直至08:00:16切換至左側車道完成都未再使用左側方向燈,認裁處,應無違誤。
綜合相關證據,行車紀錄器錄影密集、連續擷取畫面已足以辨識,李女變換車道時,使用方向燈的情況,且變換車道過程中最後一次亮左方向燈時,與李女主張的不同,且變換車道完成時,因回正方向盤致聯動,而自動關閉方向燈一事,顯屬有異。
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原處分並無違誤,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李女需負擔300元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