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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除籍證明 陸委會再添2種具結方式、3類人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例行記者會。(圖/翻攝自直播)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例行記者會。(圖/翻攝自直播)

中國籍配偶與子女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3個月內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除戶,對此,陸委會於4月10日召開記者會,公布4種可具結的類型,今(16)日再公布2種,總計6種,另外還新增3種可申請延後辦理的情形。

陸委會10日公布的4種可具結的條件包括:一是赴陸恐有人身安全安全疑慮者,包括因政治、宗教等因素遭迫害;二是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三是2015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者;四是在中國大陸出生及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中國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陸委會在今日再新增2種可具結條件,包括「年滿70歲者」,且在2025年當年度滿70歲都包括在內,還新增「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另外針對在中國大陸出生者,補充說明未滿7歲就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此外,陸委會今日新增3種申請「延後赴陸辦理」的類型,一是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二是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可在收到內政部移民署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三是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重申,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嗣後如赴中國大陸,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此外,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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