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房客不繳租金,女房東入屋把東西清空,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天。(示意圖/Pixabay)
嘉義58歲高姓女房東,不滿房客不繳租金,且預告後又不搬離,憤而拿備用鑰匙入內,把租客物品全數清空;事後房客不滿,提告房東高女,法官認為,雖房屋由她所有,但依法仍不能任意進入他人居住的屋內,若遇房客未返還房屋或拒不遷出,可訴諸法律上所規定其他途徑;因此,審理後,將她依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嘉義58歲高姓女房東,2023年7月出租套房給男房客,但他10月起就繳不出租金;房東高女氣不過,同年11月10日擅自拿備用鑰匙入內,將房客所有物品全數清空。
男房客返回租處,發現遭女房東物品全部清空,憤而報警提告。高女坦承犯行,不過他辯稱,事前1天有先提醒要清空搬走,房客也允諾要清空,直到5天後,對方都沒動作,才會清空,且契約書有約定如契約期滿,東西可以廢棄物處理。
不過,依據刑法第306條,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
不過,民法第151條所規定自助行為之情形外,無從只因房屋所有權人,認其得自由進出現有人居住的屋內,且房客遲未返還房屋或拒不遷出,房東仍可訴諸法律上所規定其他途徑,不得任意進入,因此,所辯,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房東高女因房客積欠租金,任意侵入住宅,危害居住自由安全,欠缺尊重他人法治觀念,審理後,將她依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