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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砲惹禍上身!拒絕暈船仔…女老闆被公開「正臉+身材密碼」痛斥:渣女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男子用交友軟體認識台南某機構女老闆,發生一夜情追求遭拒,男方公布女方個資,挨告遭判一年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男子用交友軟體認識台南某機構女老闆,發生一夜情追求遭拒,男方公布女方個資,挨告遭判一年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高雄蘇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台南某機構女老闆小美(化名),雙方認識發生「一夜情」,事後男方暈船,追求遭拒;竟在臉書公布女方正面照、個資及「身體密碼」,還寫下「交友複雜」、「找砲友」等貶抑文字,挨告遭判刑後,蘇男仍故技重施,這次法官認為,他惡性重大,判處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蘇男2021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認識台南某機構女老闆小美(化名);雙方認識8個月後,發生「一夜情」,事後男方暈船,追求遭女方拒絕,竟分別在同年12月24日起到2022年6月15日間,在臉書地方社團公布女方正面照片、身分證、身高、體重、三圍、血型、父母、妹妹及外甥女姓名、行動電話號碼。

此外,蘇男貼文還寫上,「這是一則女生玩弄男生感情的故事」、「玩弄感情」、「渣女」、「公關」、「交友複雜」、「找砲友」、「被害妄想症」等極具貶抑文字。

此案蘇男挨告後,於2023年3月17日,被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處6個月有期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各處3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

前案偵審期間,蘇男把貼文設為「不公開狀態」,未料,判決定讞後,卻在同年6月13日,把貼文設為「公開狀態」,再度被小美提告。

蘇男挨告後,還在案件偵審期間,把貼文設為「不公開狀態」;甚至否認犯行,還主張,事就貼文,且前案判決後,已刪除,也沒重新張貼;另反控小美提出證據,日期可能是塗改或變更。

此案,依據小美提出的截圖,經過相關鑑定,認為截圖並非電腦之文字檔,無從重新加以編輯、更改斷落或增刪內文可能,因此,駁斥篡改可能,不採信蘇男說詞。

法官認為,蘇男不滿與小美分手,在貼文洩漏女方資料,侮辱對方人格,造成名譽、資訊隱私權損害,判刑確定在案,仍不思悔改再犯本案,犯後一再狡辯,惡性重大,應予重懲。

此外,蘇男有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前科,審理後,將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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