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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包A走5400元!婦辯「怕別人撿走幫忙保管」 還錢仍被罰5000

記者吳泊萱/南投報導

婦人將遺失錢包內的千元鈔抽走,辯稱是幫失主保管,被法院打臉。(示意圖/記者邱榮吉攝影)

▲婦人將遺失錢包內的千元鈔抽走,辯稱是幫失主保管,被法院打臉。(示意圖/記者邱榮吉攝影)

南投一名61歲蔡姓婦人,在竹山鎮一處街口擺攤,一名張姓女子騎車路過時,錢包不慎掉落被蔡女撿走,她從中抽走5400元後,又將空錢包放回掉落處。事後張女折返找錢包,蔡女拿出3000元還給對方,還說是幫她保管怕被別人撿走。但張女表示錢包內應該有6600元,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蔡女確實有侵占意圖,觸犯侵占遺失物罪,最後遭法院判處罰金5000元,緩刑2年。

檢警調查,案件發生於去年7月31日,當時蔡女在竹山鎮集山路一處街口擺攤,期間張女騎機車經過皮包不慎掉在路口,隨後皮包被蔡女撿回攤位上,並從中抽取5400元現金,直到23分鐘後,蔡女又將空皮包放回路口。

張女發現錢包遺失後,多次折返路口找尋,但都沒有看到錢包,只好到警局報案求助,事後再度回到路口,竟發現錢包出現了,且蔡婦還主動上前歸還3000元,表示因為怕被別人撿走,才先拿出來幫忙保管。

但張女指控錢包內應該有6600元,其中3張千元紙鈔,是放在皮夾最內層,摺成財神爺的形狀,但蔡女歸還現金時,紙鈔都已經攤開,且其中1張千元鈔沒有摺痕,不是自己的,還有3600元不見。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女確實有侵案意圖,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但考量蔡女已歸還犯罪所得,加上張女無法證明錢包內有超過5400元以上的金額。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蔡女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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